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
各省級局(公司)、工業公司:
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,規范卷煙流通秩序,現將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,確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(50條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卷煙。
二、卷煙生產經營企業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、運輸卷煙的,一律依法申領和使用準運證。
三、2008年1月11日印發的《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規范異地攜帶卷煙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》(國煙專[2008]18號)停止執行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。
2013年11月26日